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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__管理暂行办法

  • 上传者:niuniu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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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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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文

  • 本文标题: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__管理暂行办法.pdf
  • 链接地址:http://www.wenwen66.com/item/4263.html
  • 内容摘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第三条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第四条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本专项中央—3—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年度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五条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励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二)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船舶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项目,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等。(三)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支持地方实施区域生态环境系统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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